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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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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2、提升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等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時的重要條件。
所有研發活動的外包合同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簽署。財務部門依據經過簽署的研發活動外包合同和對方提供的有效付款憑證,以及表明經過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外包研發活動進展情況的驗收確認單據付款,會計人員核對合同和付款單據后記賬。研發機構對委托境外的外部研發投入和境內的外部研發支出在費用單據上進行標注,并經相關負責人審批。財務部門對委托境外的外部研發投入和境內的外部研發支出分別設立賬戶核算。所有的外包支付申請必須說明外包所屬的研究開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單據計算各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財務部門依據研究開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將外包費用計入相應的研究開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