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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2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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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員工派遣、雇員派遣,是指由具有勞務派遣服務許可資格的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員工向派遣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具有勞務派遣服務許可資質機構與派遣員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現在的用人單位用人多體現為時效性和階段性,用人單位使用職工最擔心是“人一進來,就得管—輩子”的用人模式。


在對外勞務合作的不斷擴大和發展過程中,中國外派勞務人員在世界各大洲的分布情況逐漸發生變化。2004年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在香港和新加坡完成的營業額所占比重有較大下降,日本、韓國和俄羅斯所占比重有所提高。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必將促使區域內相關國家政府減少對外來勞務的限制措施,我國在這一區域的外派勞務總體上會進一步增加,業務會越來越集中到亞洲市場,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唐毅認為,法律中規定了要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但這并不是簡單的同工同酬概念。到2010年,亞洲市場的份額連續幾年超過70%,非洲、歐洲所占的比重則徘徊在10%和5%的水平。今年歐盟東擴后10個新成員國的總人數約為7500萬,這些國家的競爭將使我國外派勞務進入歐洲市場更加困難。


派遣轉外包的好處 :
1、規避勞務派遣法規政策的風險;
2、減少因企業編制原因造成的公司工作的強度,
3、降低企業在非核心的生產環節或生產崗位的管理成本和經營風險;
4、企業集中精力專注于核心技術、業務和附加值高的業務,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5、保持人力資源配置的靈活性與競爭性,降低季節性、突發性生產招用人員的風險;
6、合理規避人力資源管理的各種潛在風險,減少勞動爭議所

帶來的麻煩;
7、避免機構臃腫現象導致的運轉不靈的結果。
“勞務派遣工待遇不平等,客觀上形成了企業新的勞動用工‘二元結構’。”全國政協,中華全國總工會處張俊九說,勞務派遣制度中,身份決定了職工福利,補貼、津貼、獎金都有差異。 《決定》明確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及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勞動者的優勢:實行勞務派遣后,個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勞動關系,在不影響原有工作前提下尋求更多發揮自己才能的機會和空間。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