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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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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呢?
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有什么區別呢? 首先用工關系的不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歸屬在派遣單位,不在用人單位。 第二,簽署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同。正式員工是勞動者與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爭議,由勞動者和工作單位雙方處理。 解釋:派遣工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去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公司雙方處理。

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新的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國家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

2008年《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
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為兩種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靈活性和成本低的優勢,一直以來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但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2008年《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了兩種用工模式下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用工限制和責任承擔。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務派遣用工的依法適用卻一直不盡如人意,甚至在不少地區和行業出現了大規模濫用的情況,鑒于此,時隔僅僅四年,全國人大會就啟動了專門針對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8日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新修正的《勞動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令第 22 號)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第六條,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5號令)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勞務派遣工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公司聘用的勞動者。(隸屬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令第七十三號)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基于此規定,勞務派遣工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用工單位必須承擔被派遣者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