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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6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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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第號令《消防監督檢查條例》第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竣工消防驗收備案的件復印件;消防安全系統、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現場布置圖;從業人員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殊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規定的其他材料。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不需要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該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裝飾材料消防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出廠合格證。

消防標志及應急照明。(各區域應采用規范標準消防標志,消防標志完好,無損壞、褪色,固定牢固。(工作區域、工作場所、人員密集場所、安全出口、樓梯和通道及其他消防重點部位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設置應急照明。安全出口、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燈電池不缺乏、不損壞。(設置EPS應急電源,應有明顯的標志,處于工作狀態,明確管理負責人。

建筑物防火:裝修是否選擇難燃(非燃)材料;防火分區、防煙分區是否按標準要求設置;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疏通等。防火裝置:室內、室外防火栓是否有埋壓圈占表象;主動報警、救活裝置、防排煙系統是否活有用;設在地下建筑物內的公共場所,是否設有防火主動報警系統、主動噴水救活系統、機械防排煙裝置是否定時檢查;防火控制室是否有專人值班和值班記錄,操作人員是否通過防火培訓,持證上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