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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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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參與的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學校應當設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意見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或意見建議。
第十條 集中用餐的學校應當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在學校食堂就餐的教職工和陪餐人員應當與學生同食堂購餐。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食堂,建設單位應當提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選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區等進行指導。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第十八條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并留存記錄。
第十九條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總體經營目標 1、切實保障所有員工的生活,按日平均300-400人就餐水平配置經營規模,并能滿足極端就餐量500人的需求。 2、滿足高、中、低三個不同等次家庭收入的員工就餐需求,員工一天三餐,早餐標準不高于2元(一主一湯一菜),中、晚餐標準不高于6元(一葷兩素一湯加米飯或面食),另外員工可以點菜(小炒菜),價格標準控制在5—10元。為保證比較低需求,采取自愿消費的生活標準,以滿足所有員工的生活需求。 3、水、電、燃氣核定一定的用量,在核定量以內免收費用,超過部門按價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