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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4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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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zhi定的財物:
人民fa院的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fa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zhi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執行難的產生原因:法制觀念淡薄這一方面是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黨政機關一些領導以權壓法,以言代法,fei法干預執行工作。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fa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法》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zhi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fa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fa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ju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1.強制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zhai務利息,要在原有zhai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dai款較高利率計付,從、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1、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和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區別以及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區別答: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提起主體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zhi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fa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fa院依照《民事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zhai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
第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fa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1、是否必須先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然后才能采取執行措施。執行fa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fa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fa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采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fa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又符合移送破產審查相關規定的,執行fa院應當在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的同時,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進行破產審查。 第十二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后,執行fa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人民fa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并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