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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1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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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評定看傷情,重做輕不做 1、三期評定和傷殘鑒定在程序上存在兩個區別:首先,三期評定需預先支付鑒定費。三期評定不同于傷殘等級鑒定,由于無法在初步檢查中直接判斷出期限的長短,因此鑒定所遵循的流程是先收費再出具鑒定結論。第二,三期評定可以自估。即便不申請做三期評定,也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評估酌定。
如何申請傷殘鑒定 有兩種方式: 1.向機關申請。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自行鑒定。一般大型醫院或大學都有鑒定中心,可以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但是自行鑒定的,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

工傷認定完畢,經終結或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的有關材料。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