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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8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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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譜瑞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術為先、責任在肩”的服務理念,竭誠為湖北省內企業、園區和政府部]提供專業、的管家式環保技術服務。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管理服務指南應當列明排污許可證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所需的申請材料、受理方式、審核要求等內容。排污單位應當書面承諾對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執行變更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監管執1法,檢查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審核排污單位臺賬記錄和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對投訴舉報多、有嚴重違1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排污單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以及環保誠信度高、無違1法違規記錄的排污單位,可減少檢查頻次。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督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應記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排污單位的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廢氣、污水的排污口、生產設施或者車間分別計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一)依法安裝使用了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交的技術報告負責,不得收取排污單位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具有核發權限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1法情形的,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進一步細化了有關排污許可的要求和制度安排;環保部制定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部務會在前不久剛剛審議通過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即將發布;按照李干杰部長“排污許可證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的要求,研究制定固定污染源全覆蓋清查處理的《工作方案》;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通過分類處置,逐步解決環境管理的歷史遺留問題,將固定污染源全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當前正在加緊編制國1務院排污許可管理的《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