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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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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按評價對象分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地面水、地下水、土壤、聲、固體廢物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建設方案的具體內容,建設地點的環境本底狀況,項目建成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和損害,防止這些影響和損害的對策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流程:分析判定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流程:分析判定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規模、性質和工藝路線等與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范、相關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fu面清單進行對照,作為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環評報告書,全稱環境影響報告書。是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的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方面評價的一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評手續應該在項目建設哪個階段辦理?
環評手續應該在項目建設哪個階段辦理?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申報環評審批時,需要總量確認書嗎?
申報環評審批時,需要總量確認書嗎?答:申報環評文件審批時,不需要提交總量確認書。根據《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優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章“(二)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審批前,均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因此,提交環評時不需要總量確認書,但批復環評前要提交總量確認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