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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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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
【GB 14934—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bu1994-01-24批準 1994-08-01實施
7.7 消毒效果的要求
7.7.1 消毒后的食(飲)具必須用下列兩種辦法進行消毒效果的檢驗:
a. zhi定生產的大腸菌群紙片;
b. 發酵法。
7.7.2 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單位應進行自檢,以保證每天所用食(飲)具的安全。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有償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每周至少協助檢驗一次,每次6~10件樣品。
7.7.3 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進行經常性食品衛生監督,每月至少一次,每次取樣6~10件。可與7.7.2同時進行或單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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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北京光潔興盛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現正式更名為北京久牛科技有限公司)
附錄A
個體攤點食(飲)具消毒衛生要求
(補充件)
A7 對于一次性的食(飲)具,用后必須廢棄,不得回收再用。
A8 個體攤點較集中的地方,各地可結合具體情況,采取集中式的消毒方法。
A9 由于食(飲)具消毒不嚴,造成疾病與流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酌情給予處罰。
附錄B
本標準用詞說明
B1 對本標準條文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B1.1 “必須”、“不得”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B1.2 “應”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應該這樣做的用詞。
B1.3 “一般”表示首先這樣做,但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有相應選擇的用詞。
B1.4 “洗消劑”系指食(飲)具消du劑、洗滌消du劑總的簡稱。
B1.5 “潔凈水”指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用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衛生bu衛生監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武漢市衛生防疫站、廣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衛生bu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志剛、梁建生、定光麗、戴昌芳、周桂蓮。
本標準由衛生bu委托技術歸口單位衛生bu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