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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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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升完成后,將塔身標準節與下轉之間高強螺栓上好,再擰緊一遍標準高強螺栓,達到規定予緊力。
綜合分析多年來塔吊事故頻發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塔吊質量良莠不齊,有些施工單位為了節省經費,圖省事,對塔吊的質量把關不嚴,維護保養不及時,給施工帶來了重大安全隱患。其剛度、整體框架穩定性、單肢鋼格構柱和綴板的穩定性按《鋼結構設計規范》(G50017)進行檢查。二是塔吊的操作、管理和指揮等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操作過程中經常有違規現象發生,管理人員責任不明確,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等。
起重吊裝中要堅持十不吊規定:
a、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b、斜牽斜掛不準吊。
c、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d、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e、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f、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g、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h、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i、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j、六級以上風不準吊。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