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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專利維權點擊了解更多

              發布時間:2020-07-2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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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也稱為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銷售控制權或者支配權。

              ??專利權窮竭的原由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后,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制造、進口并予以售出以后,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于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

              ??專利權窮竭的注意事項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一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一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一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


              分許可與轉讓:

              ??按照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強制許可受益人無權允許他人實施。這就是禁止強制許可受益人授予分許可證,即以他自己的許可證為基礎的許可證。為什么要禁止他授予分許可證呢?因為,如果強制許可受益人可以授予分許可證的話,那么授予強制許可的嚴格程序就可以用授予分許可證的方法繞過,而無需向專利局請求。禁止授予分許可證正是為了避免這種流弊。

              ??我國專利法中沒有關于強制許可的轉讓規定。按照一般國家的做法,和上述的分許可證相反,強制許可的轉讓是不禁止的,但是,必須符合這樣一個條件:強制許可必須連同強制許可受盤人的企業一起,或者連同強制許可受益人的企業中按照強制許可實施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那一部分車間一起,才能轉讓。這種轉讓必須經過專利局批準。專利局在審核時,唯i一的標準是看強制許可受益入的企業(或者企業的有關車間)事實上是否確實已經轉讓。


              選擇發明

                選擇發明是指從一般性公開的較大范圍選出一個未明確提到的小范圍或個體,與公知的較大范圍相比,所選出的小范圍或個體具有特別突出的作用、性能或效果,這樣的發明我們稱之為選擇發明。

              ??選擇發明的新穎性

              ??選擇發明與其它發明不同,它不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特征或更換了不同的特征,從而很容易地與現有技術相區別。它是在現有技術的一般性公開的已知范圍內選擇出未明確提到的小范圍或個體方案,它落入現有技術的已知范圍內,但范圍及效果又與現有技術不同。因此,與其它類型的發明相比,選擇發明的新穎性判斷一直是審查及代理過程中比較難處理的問題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各國的做法有很大差異。在學術領域,對此問題也一直是眾說紛紜,很難統一。


              請求提前公布的好處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那么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會給專利申請提前公開的好處?"專利申請人帶來哪些好處呢?

                在某些情況下,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在申請日起滿18個月前即行公開,對申請人是有利的。

                (一)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但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只有在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才被賦予主張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管是為了有效延長可行使專利權的時間,還是為了與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專利申請人都有必要爭取盡早獲得專利權。要想使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時間盡可能的提前,請求對申請文件提前公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發明專利申請要獲得授權,必須經過實質審查階段,而實質審查又必須在專利申請文件被公開之后才能進行。因此,從理論上講,提前公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將其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程序的時間提前。

                (二)根據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申請人即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獲得所謂“臨時保護”。很多發明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產品和(或)方法在申請日以后即由申請人通過產品上市或發表論文等方式進行了公開,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以獲取“臨時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對于那些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其發明內容的產品。雖然由于專利法沒有對“臨時保護”涉及的費用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所謂的“臨時保護”實際操作起來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已經出于事實的公開狀態的情況下,提前公開至少可以對社會公眾,尤其是相關行業的競爭對手以警示作用。

                (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抵觸申請只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提前公開可能會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有效的負i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