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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0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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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加盟商有輕微違約行為,公司能解除合同嗎?
律師解答:如只是輕微違約,未達到根本違約的承擔,未對合同的履行造成嚴重阻礙,則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法z院一般會認為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互相不能追究對方違約金。
判z決書節選:
羅某與多某公司簽訂的《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予以確認。根據《X品牌聯合經營合同》5.3.4條的約定,羅某每天的銷售額需在結束營業12小時內匯入多某公司的指z定賬戶,多某公司需10天為周期由財務統計銷售總額3日內需返還羅某當月的返利總額;每超過一日違約方需給對方按需匯款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累計3天未按規定執行,多某公司有權通知羅某單方面終止合同并沒收貨品安全保障金;不過加盟商可申請法z院降低違約金,法官會根據案情決定是否降低。5.7.1條約定每季度總銷售額低于4萬元的門店,多某公司有權在此區域繼續招商拓展新的門店以及有權單方面停止與羅某的合作。多某公司認為羅某違反合同上述條款的約定,并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包括羅某在內的聯營商發出《通知》,決定對違反合同約定的聯營商予以解約,并要求上述聯營商于2017年4月3日前到該公司洽談新合作方式且簽訂新合同,逾期視為正式解除合同。
廣州加盟合同解除后,退貨的價格如何確定?
律師解答:如合同有約定退貨的價格或折扣則按合同約定計算,如無約定則按照之前的進貨折扣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至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止,羅某尚有庫存貨品未銷售,羅某要求退回庫存貨品,但庫存貨品的具體型號、數量等無法查明,且多某公司明確表示其不同意羅某退回庫存貨品,故對多某公司要求羅某支付庫存貨款的訴z訟請求予以支持。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羅某與多某公司均確認庫存貨品的吊牌價金額為123393元,但雙方均未對提前解除合同時的庫存貨品折算方式進行明確約定,現多某公司主張按照吊牌價5折計算應支付的貨款金額為61696.5元,而羅某主張應支付的貨款金額為28502元,但雙方對庫存貨物的貨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予采納;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依據雙方已實際銷售貨物金額57079元和銷售貨物的吊牌價金額221107元之間的比例,計算吊牌價金額為123393元的庫存貨品的實際貨值應為31854元,故羅某應向多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金額為31854元。涉案合同解除后,羅某向多某公司交納的5萬元貨品安全保障金應予以返還,并抵扣相應的貨款。
廣州加盟合同約定合同到期有返款,合同解除怎么辦?
律師解答:如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則按照合同履行的時間計算返款,如履行時間為一半,則返款也為一半。如因公司違約解除的合同,則款項全返,如因加盟商違約解除合同,則無返款。
根據涉案合同5.4.3條及補充協議約定,做滿一年且無違反合同相關內容,在合同期到期后兩個月內返還貨架制作費,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為準,現因涉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為一年,實際履行期限僅為五個多月,故羅某向多某公司交納的8775元貨架款應按50%予以返還,并抵扣相應的貨款。因一次性加盟費為羅某前期一次性繳納,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現雙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從公平起見,銀某腸粉店應當將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費111864。綜上,多某公司應返回羅某的貨品安全保障金和貨架款金額共計54387.5元,抵扣羅某應向多某公司支付的剩余貨款金額31854元后,多某公司還應向羅某返還的款項為22533.5元。因涉案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予以解除,多某公司要求羅某支付律師費10000元的訴z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廣州加盟商違約后要承擔多少項違約責任?
律師解答:這個根據案情的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法官會考慮違約的過錯情況和已支付的賠償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判z決。雖然前述第八、(二)、4條約定銀某腸粉店有權沒收的款項中包括了已繳交的加盟費,但該條款實際上仍是違約條款,所規范的應當是違約金。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救濟遵循的是損失填平的原則,即一方當事人因違約導致的賠償金額應不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如下面這個案件,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繼續經營構成違約,法z院后判沒收了保證金15萬,但加盟費仍應退還11萬,另外合同另外一條的違約金損失條款30萬則沒有支持。
其次,關于一次性加盟費15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給羅某的問題。雖然前述第八、(二)、4條約定銀某腸粉店有權沒收的款項中包括了已繳交的加盟費,但該條款實際上仍是違約條款,所規范的應當是違約金。如因公司違約解除的合同,則款項全返,如因加盟商違約解除合同,則無返款。而從款項性質來看,一次性加盟費以及特許權使用費均屬于特許經營費用即使用銀某腸粉店特許經營資源所支付的對價,故不應當由上述條款調整。因一次性加盟費為羅某前期一次性繳納,而原定的合同期限至2018年,現雙方履行了部分合同期限,故從公平起見,銀某腸粉店應當將未履行部分的加盟費111864.41元(計算公式為15萬元*未履行期限44月/合同全部期限59月)退換給羅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