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1-09 07:44  
【廣告】






設置場所(排煙系統)
1.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1.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規范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3.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較小清晰高度。
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
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