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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5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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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給水設備產品(一)強制性認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滅火設備產品》(編號:CNCA-C18-03:2014 ) (以下簡稱實施規則)的要求編制, 作為認證實施規則的配套文件。依據實施規則和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以下簡稱評定中心)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有關要求,本著維護產品認證有效性、提升產品質量、服務認證企業和控制認證風險等原則,制定并公布本實施細則。
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 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不能提供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境外企業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以ODM生產方式的委托認證;(4) 對同一單元產品重復認證或命名、型號規格等形式不同,但實質為同-單元產品的重復認證;(5) 以OEM生產方式提出委托認證,其生產企業為D類生產企業;(6)其他法律法規、實施規則、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6.2.5型式試驗的實施:型式試驗應由給定實驗室完成。給定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試驗,應確保檢測結論真實、準確,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給定實驗室應在產品檢驗時限內完成型式試驗。型式試驗檢驗時限是認證委托人與給定實驗室正式簽訂型式試驗合同之日起,至給定實驗室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實際發生的時間。型式試驗完成后,給定實驗室應按有關規定處置試驗樣品和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