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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5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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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祖建筑—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
同理,非成品支架即生產出來的支架不是完整的,即可使用的產品。這是我們平常所說的支吊架傳統做法,也是一直以來行業的普遍做法,目前建筑工程中仍然在大量沿用這種做法。
通常非成品支架需要在工地現場對鋼材進行二次加工:剪斷、焊接、沖孔,后才能安裝,不僅需要耗費人力物力,要緊的是容易造成安裝時的誤差,甚至造成安全隱患。
長期以來支架名稱出現了大量衍生和不同的命名組合,比如消防支架、電纜支架、光纖支架等等,是因其用途衍生出來的,又由于行業發展和使用需要就習慣性地沿用了。
支架行業支架名稱眼花繚亂的情況,是行業發展路上的常見問題。目前還未有統一,因此個人認為這沒有明確的對錯之分,區之有理分之有據即可。
暖通部分:
(1)管道不應穿過抗震縫,當必須穿越時,須在抗震縫兩邊各裝一個柔性管接頭或在通過抗震縫處安裝“門”形彎頭或設伸縮節;
(2)鍋爐房、制冷機房、熱交換站內的管道應有可靠的側向和縱向抗震支撐,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徑≥300mm 的單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門型抗震支吊架;
(3)矩形截面面積大于等于0.38m2 和圓形直徑大于等于0.70m 的風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風道抗震支吊架的設置和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8章的要求。
(4)防排煙風道、事故通風風道及其設備應采用抗震支吊架。
燃氣部分:
(1)對于內徑不小于25mm 的燃氣管道應進行抗震設計;
(2)燃氣管道通過隔震層時,應在室外設置閥門和切斷閥,并設置感應器,感應器與切斷閥聯鎖;
(3)在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建筑內,燃氣管道應根據建筑抗震要求,在適當的間隔設置抗震支撐。
為防止時給排水管道系統及消防管道系統失效或跌落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根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0.2條、第3.7.1條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0.4條等強制性條文,應對機電管線系統進行抗震加固。解讀:《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是由國家住建部頒布的強制性執行標準,日前很多省市也在作宣導和要求,意在“減輕破壞,防止次生災害,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本項目對直徑≥DN65的管道設置抗震支吊架,且此項目抗震支吊架產品需通過FM認證,與混凝土、鋼結構、木結構等須采取可靠的錨固形式,具體深化設計由專業公司完成。
由于溫差的變化會引起管道的材料發生那張冷縮的反應且也會因此而喪失抗震支吊架產生一定的位移,所以在安裝的時候應該要留出一定的位置。凡祖建筑—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長期以來支架名稱出現了大量衍生和不同的命名組合,比如消防支架、電纜支架、光纖支架等等,是因其用途衍生出來的,又由于行業發展和使用需要就習慣性地沿用了。并且在特別管道設置抗震支吊架應該要掌握間隔的距離,棒的抗震支吊架廠家強調特別是在轉彎的地方一定要設置一個架子,且互相之間的距離大于設計要求的距離時中間應該要再添加一個抗震支吊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