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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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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停止其領用簿和的使用。 (二)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三)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征管系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解釋規定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人院相關解釋規定,《公告》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申報的稅收債權范圍,包括企業所欠稅款(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 二是稅收債權金額的計算,企業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三是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申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于欠繳稅款發生之后的債權;企業破產法中,有的債權優先受償,剩余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再按規定順序清償。為更好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公告》明確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四是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債權申報。根據企業破產法及《人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與其他普通債權處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受償。為進一步方便破產企業、管理人、基層稅務機關執行操作,《公告》明確稅務機關申報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

稅與費的區別與稅收規范籌集
稅與費的區別 與稅收規范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征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于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并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于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2019年1月1日后,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如何開具增值稅普通? 已經使用增值稅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普通。 未使用增值稅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普通,無需繳納增值稅。 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但當期因普通已經繳納的增值稅,可以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