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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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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履約能力評級程序有哪些呢?
接受委托。客戶提出申請,公司應對委托方進行初步調查,判斷是否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受評主體進行評級,且具備相應的評級能力。公司合理確定評級收費,以保證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等資源,保證評級質量;并與受評主體簽訂《委托協議》。
評級準備。公司根據受評主體特點、評級人員行業分工和專業背景組建評級項目組評級項目組向受評主體發出《資料清單》;評級項目組審查受評主體提供的相關資料,項目組對受評主體提交的資料及已有的相關信息做初步審核。
調查完成后,評級項目組應視受評主體的實際情況安排初評工作進度。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核查、驗證并進行數據處理與分析;
評級項目組討論、編寫工作底稿;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項目組對受評主體的經營環境、經營能力及狀況、財務、受評主體風險因素及抗風險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成《債務履約能力評級報告書》初稿并給出初始債務履約能力級別。
項目組負責人根據債務履約能力評級會提出的意見及終確定的債務履約能力等級,修改《債務履約能力評級報告書》。
結果反饋與復評。公司向委托方發送《債務履約能力評級報告書》告知其債務履約能力等級;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防范信用風險,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債務履約能力評級的重要性日趨明顯。委托方或受評主體在收到《債務履約能力評級報告書》五日內對評級結果無異議,則評級結果為終債務履約能力等級。如受評主體有充分理由認為評級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可在收到《債務履約能力評級報告書》五日內提出書面復評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