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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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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業的員工可能是來自不同地區的,那么復工時間應按照員工工作地政策處理,還是按照企業所在地政策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復工時間應按照員工工作地政策處理;除非企業所在地政策標準高于員工工作地且雙方已經約定按照所在地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在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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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延遲復工情況,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工資發放問題了,關于這一點,我們來了解一下企業應該注意的事項吧:
關于員工工資的具體支付方式,還是需要看各個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和人力資源制度內容,如約定對應薪酬是否與實際到崗辦公掛鉤,績效工資的發放條件等,除此之外,如果延期復工時間較長,可針對此問題召開職工或全體員工會議,對企業hr制度進行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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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返崗,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員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員工能否拒絕?員工若因此而疫病,是否屬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八條,員工有權拒絕企業強令冒險作業的安排,據此,除非本身工作與防治疫情有關,否則員工有權拒絕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企業堅持安排的,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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