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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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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預測與評價。根據地區發展規劃對擬建立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該項目建設后產生的各類污染物對外環境產生的影響,并做出評價。
跟蹤評價。主要是指大型建設項目和環評規劃,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設后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跟蹤評價,當項目出現了與預定的結果差異較大時必須改進的一種評價制度,跟蹤評價是現階段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環保監測項目
1. 水質監測
水質監測項目一類是反映水質狀況的綜合指標,如溫度、色度、濁度、pH值、電導率、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另一類是一些有毒物質,如酚、、、鉛、鉻、鎘、和有機等。
2.大氣監測
大氣監測項目常見監測項目有、氮氧化物、總懸浮顆粒物、和降塵。此外,還可根據區域大氣污染的不同特點,增加碳氫化合物、總氧化劑、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氟化物、鉛等特征污染物的監測。
3.噪聲監測
4.土壤監測
土壤監測項目根據GB 36600-2018《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標準中規定需要檢測45項。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企業可以補辦環評手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規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限期補辦環評手續,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訂或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都未規定“限期補辦手續”的內容,因此,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不再將“限期補辦手續”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送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