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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13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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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拆遷糾紛養殖場拆遷糾紛
2019對于養殖戶來言是水逆的一年,一部“禁養令”的頒發讓很多農村養殖戶都焦頭爛額。
首先,禁養令不是每個人都能看懂,就算看懂也不一定能夠完全理解,所以,無法判斷自己的養殖場是否屬于禁養區,并且,既然是禁養區是新規劃的那么到底有沒有補償,自己以后該怎么辦。這些都是值得去尋找答案的。
其實,廣大的養殖戶們,還真不用對農村金陽政策產生誤解,國家之所以會出手調控,是為了解決環境的問題,并不是針對咱們,所以,不是讓你以后都不能再從事養殖行業了。
所以,農村現在哪些東方是禁養區呢?補償有嗎?下面咱們一起來看一下!
哪些地方是禁養區!
一、水源地
水源是個一個地區發展的根本,飲水問題一直是我們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很多農村都是在旁水的地方,如果你的養殖場建在了這種附近,就有很大的可能性會造成水污染的問題,因此,禁止在農村飲水資源附近建造養殖場。
我國飲用水水源包括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其中一級保護地是明令禁止建設養殖場,二保護地明確規定禁止建設排放污物的養殖場,如果你能將畜禽糞便、廢水等污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且符合法律法規不造成環境污染的,那么你的養殖場就不屬于需要拆除的養殖場范圍。
三、不斷水不斷電也不拆遷
百姓怕的就是斷水斷電和強拆。因此,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和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拆遷和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要依法嚴厲懲處責任。
這就是我們在實踐中對老百姓愿意配合的拆遷的小總結,其實就是按照法律辦事,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如果做到這些,拆遷雙方就都挺好。如果您有疑問或者有感興趣的問題,也可以給我們評論留言,我們會通過整理相關信息,了解大家感興趣的問題,整理資料,撰寫一些科普小文章。真誠的期待和各位的交流,小編送您一顆小心心。
之前小編給大家介紹過禁養區劃定的相關規定,在環境整治以及大規模進行舊城區、棚戶區改造的背景下,養殖場遇上拆遷是常有的事。關于開辦養殖場的條件以及程序小編之前也做過簡單的介紹,今天小編帶大家來探討一下在禁養區養殖遇上拆遷怎么辦?
所謂禁養區養殖就是指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內、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邊界范圍內建設養殖場。或者是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內或者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以外的區域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禁養區拆遷就是指上述區域范圍內發生了征收行為,禁養區的征收會根據其所處土地的性質分別適用《土地管理法》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征收。
相信搞養殖的朋友關心的問題是在禁養區內養殖遇上拆遷是否有補償?小編認為是否有補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假設養殖場是在禁養區劃定之后建設的,那么這種情況下申請時時就不會通過,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建設的養殖場屬于違建,違建會被拆除沒有補償。
假設養殖場是在禁養區劃定之前建設的,而且獲得了相關許可,經營合法,那么就可以獲得補償。根據《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的精神,被劃定為禁養區的養殖場,實行能搬遷則搬遷,不能搬遷才拆遷。對于可能被拆遷的養殖場要給予合理補償。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被告對原告作出德環罰字【2018】0057號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為: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行為:2018年7月21日對位于夏家店街道夏家店村六社的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養殖場現有蛋雞4000只,該養殖場建在養殖禁養區內,該養殖場未按政府公告要求時限進行關閉搬遷,此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定。應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行為;拒不停止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上述行為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德環罰告字【2018】00004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18年7月26日,我局舉行聽證會,因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罰款伍萬元整;原告不服此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另查明,原告德惠市憫農養殖專業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