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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0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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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吊籃的安全保護裝置有哪些
可以說安全裝置也是長期以來市場對電動吊籃產品考核的一個標準,電動吊籃在制作的過程中一般也會考慮到以下幾種安全保護裝置。
1.手動滑降:能在停電等失去電源動力時平穩下降,保證施工吊籃操作人員安全抵達地面;
2.限位保護:在施工吊籃設備超出人工設定的上高限位時自動切斷電源動力,并啟動警鈴;
3.漏電保護:施工吊籃操作人員不慎帶電體及漏電的情況下自動閉合總電路;
4.限速保護:當施工吊籃下降速度超過限定安全速度時啟動離心減速裝置減緩下速速度;
5.急停保護:施工吊籃在遭遇突發異常情況下(如自動上升或下降等)切斷主控回路。
另外,電動吊籃在使用完之后,對其能夠做好清潔工作,對平時不怎么使用的電動吊籃要注意適時地保養,在使用之定要對電動吊籃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電動吊籃維護需要做哪些工作
首先,提升機要妥善保管,避免雨水、雜物進入。在運輸中避免碰撞,造成機殼損壞。工作中發生異常要及時進行檢修。要及時清理提升機鋼絲繩上的油污、水泥等,檢查鋼絲繩有無松懈、死彎的現象,以免造成卡繩。 第二,安全鎖也是要及時清理鎖外表面和鋼絲繩上的污物,避免有污物進入鎖內零件,造成安全鎖失靈。在有沙子、石料等特殊環境下工作時特別要做好防護措施,以免污物進入鎖內。同時安全鎖的使用要嚴格遵守標走期限。 第三,鋼絲繩在使用中要及時的進行清理,對于發現的部分缺陷要及時的進行處理,截斷該段繩頭,并用繩夾固定。鋼絲繩的儲存要求放置于防雨干燥處,并且不能由重物壓在上面,造成鋼絲繩死彎或者壓扁。鋼絲繩達到使用期限的要進行進行更換,切不可繼續使用。


吊籃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
(一)有權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保險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用人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二)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三)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用人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七)在吊籃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八)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九)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