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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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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監督管理
認可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按照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原則,制定、調整和發布認證目錄、認證規則,并組織開展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知識產權認證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實行目錄式管理。
國家鼓勵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開展知識產權認證提高其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或者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知識產權認證采用統一的認證標準、技術規范和認證規則,使用統一的認證標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知識產權認證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保證認證活動規范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保證認證活動規范有效的內部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并保證其持續有效。
認證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管理,規范其認證活動,并對其認證活動承擔相應責任。
分支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機構相同的管理、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
認證機構應當依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送相關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同時報送。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員管理制度以及人員能力準則,對所有實施審核(審查)和認證決定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能力評價,保證其能力持續符合準則要求。
認證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恪盡職守,規范運作。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對認證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認證機構不得向
被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失信主體名錄的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不得向其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保留相應認證記錄、認證資料,并歸檔留存。認證記錄應當真實、準確,以證實認證活動得到有效實施。
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對認證證書持有人是否持續滿足認證要求進行監督審核。初次認證后的次監督審核應當在認證決定日期起12個月內進行,且兩次監督審核間隔不超過12個月。每次監督審核內容無須與初次認證相同,但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覆蓋整個體系的審核內容。
認證機構根據監督審核情況做出認證證書保持、暫停或者撤銷的決定。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或者投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申訴或者投訴。

價值提升企業無形資產價值
可以實現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化,也可以保障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基本權益與積極性的發揮。推動企業產生具備高附加值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新技術。通過自己生產銷售或通過技術貿易許可轉讓他人,將給企業帶來豐厚經濟收益;
其他:解決企業可能存在的各種知識產權管理問題。
價值提升企業無形資產價值在企業融資上市、投資并購及企業出售等資產運作上獲取更大的收益;
地位鞏固企業市場競爭地位使企業開發的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在銷售市場上的地位明顯增強;
風險提高企業風險應對能力避免或減少企業在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或法律風險;
競爭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通過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支撐企業持續良性發展,保持企業活力與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