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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18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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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后的60天內,受傷者可以在事發后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后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申請做工傷認定,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單位在事發后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后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然后根據認定和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院是不會受理的。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認定程序該怎樣走?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2,需要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或者職業病書。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重的為一級,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是幾級殘根據我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以及相關法的規定,傷殘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1、一級屬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二級屬于生活隨時需要他人幫助,也屬于生活不能自理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