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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7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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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在《公司的法》中,明文規定必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事項如下:
1)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變更,根據《公司的法》規定及實踐中營業執照一般形式,該等記載事項包括:公司名稱、類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營業期限、經營范圍等;
2)經營范圍變更;
3)法定代表人變更;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
5)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
6)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增減注冊資本。

不過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規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中因股東名稱變更而導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實踐中有的地方規定股份公司需將股東名稱直接記載于章程上),則需要要去工商機關辦理修訂章程的備案,只是該等備案實際不登記不影響股東的權利行使。

如果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帳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同為新設股份公司,按《公司的法》規定應在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三年以上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因此,從中國證監會審核角度考慮,《手次公開發行固票公司資產評估資料審核指引》并未要求有限公司在變更為股份公司時進行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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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隨著監管政策的出臺,重大資產重組中的業績承諾變更事件已相對較少,但仍有一些非重大資產重組事件的交易方通過變更業績承諾和補償方案,以減輕或免除補償責任。其變更方式主要包括變更業績承諾數額、承諾期及業績補償方式等。這些變更,有的直接調減補償金額使上市公司可得利益減少,有的變更業績補償方式用尚未盈利的資產進行補償致使業績補償的不確定性增加,都多會損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