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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5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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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二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10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 產品或中間產品是危化品的要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證范圍'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危化品生產企業只是其中的一類。4、辦公場地租賃合同、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大廈主體消防驗收文件。其實是同一個證。只使用危化品不需要辦理,待新344號令《條例》出臺使用許可證后才需要辦理。



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申請單位向市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注: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技術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件);
安全評價報告;
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