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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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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程序合法性,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
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人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規定:2007年8月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檢材”指需作鑒定的文書材料或實物。送檢人必須盡可能提供要求作鑒定的全部“檢材”,不能只提供一部分。如:要求鑒定信是否嫌疑人書寫,既要提交信文,也要提交信封。“檢材”必須是原件,鑒定機構一般不受理復印件(在案件中,“復印件”必須原、被告雙方認可,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提交原件時,需征得鑒定人同意,才可以用清晰的原件照片等品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