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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2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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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司單位出具的證明,可以只蓋章不簽字嗎?
1、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不能光有單位公章。
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作為證據,除了應在證明材料上加蓋公章外,還應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注意這里要求是負責人、證明制作人這兩類人都要簽名或蓋章。
《民訴法解釋》15條:單位向人z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z章。人z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前者的作用是闡釋和說明,后者的作用是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結論性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z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法z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z院的各種通知、文件可以只送達給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民訴法解釋》32條: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人z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z定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廣州涉及民事案件和案件交叉的案件要中止民事審理嗎?
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以涉及案件為由,申請法z院對民事案件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這時,法z院的處理結果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那么,法z院將以何種標準判斷民事案件是否應繼續審理,中止審理還是駁回起訴呢?
1.不存在民事糾紛,僅存在案件的,應駁回起訴
1998年z高人z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z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z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z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z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因此,當案件事實在根本上屬于案件時,在立z案階段應不予立z案;如立z案后發現不屬于民事案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在非z法集z資案件中,如構成非z法集z資犯z罪,則出借人與人之間的民z間借貸法律關系將不復存在,質言之,對兩者權利的保護及責任的承擔都將通過程序予以解決,無需另行通過民事程序進行救濟。此時,如人提起民z間借貸民事的,法z院應駁回其起訴。(三)最z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正因如此,2015年z高人z院《關于審理民z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z院立z案后,發現民z間借貸行為本身非z法集z資犯z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非z法集z資犯z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z安或者檢察機關”。
2.同一事實同時引起民事責任和責任的,或民事案件與案件涉及事實僅具有關聯性時,應民刑并行。
當某一事實同時引起民事責任與責任的,因兩項法律規定保護的法益不同,兩項責任不能互相替代。此時,民事案件應尊重已經啟動的附帶民事程序,如未啟動附帶民事程序的,民事案件應與案件分別審理。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若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z院就可以對你實施拘傳強制你到庭。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在程序對肇事犯z罪嫌疑人追究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依據同一事實,通過民事程序向其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當民事案件與案件涉及的事實僅具有關聯性時,民事案件的審理不應受到案件的影響。如在某金融合同糾紛中,銀行經辦人員因受會罪被追訴,此時,只要《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貸z款人就應按時償還貸z款,不應受案件的影響。
3.民事案件以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裁定中止審理
我國《民事法》第z一百五十條第z一款第(五)項規定,“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應裁定中止審理。
因此,當民事案件和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實具有同一性或關聯性,且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實等為依據時,應裁定中止審理。公告費用可以先由原告方墊付,但必須在裁判文書上說明費用承擔問題。如在某些民事案件中,法z院對于雙方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劃分,應以程序確認的雙方的犯z罪事實為依據,這時,應適用中止審理的相關規定。
廣州可以執行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嗎?
z高院關于能否要求機構協助、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2014)執他字第22號
浙江省高z級人z院:
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于請求商人力z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z院有權、扣劃。但是,在、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z院決定扣押、、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于人z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z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從本條的規定來看,似乎公告送達應由法z院工作人員到相關的地點進行張貼的方式進行。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z院、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此復
z高人z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