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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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棲霞區公司注冊,棲霞區注冊公司,棲霞區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各區、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公司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平臺,對轄區內申報企業在申請公示年度內是否存在注冊公司失信行為進行核查,嚴把推薦企業質量關。
第十三條 公示機關應當根據申報企業的經營性質向發改委、公司、人社、建委、房產局、環保、稅務、質監、安監、食藥監、海關、公司、人民銀行、仲裁委等相關部門征詢相關信用記錄和意見。
第十四條 在公示年度內申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的;
(二)經函詢,相關部門明確不建議公示的;
(三)被列入全國公司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移出的;
(四)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異常經營名錄且尚未移出的;
(五)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注冊公司失信企業黑名單且尚未移出的;
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自被撤銷公示之日起自動作廢。
第二十二條 對被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公示機關應該在公示機關的對外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公示的企業自被撤銷公示之日起四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
第二十四條 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示機關提交登記機關的《變更核準通知書》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示機關經核對后換發《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