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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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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實現“暴利”
賺錢“套路”多。說其暴利,至少得存在掙錢的地方。而就勞務派遣公司而言,它們可以在諸多環節上,進行謀利。例如在員工工資發放上克扣;繳費上“偷懶”等等。 綜上而言,勞務派遣公司之所以能夠實現“暴利”,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而想要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夠讓更多的員工以及公司,享受到更好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嗎
出現以下情況,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款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是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派遣合同的,仍需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雙方存在的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雙方存在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系(1)
勞務派遣中的法律關系 (1)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在勞務派中,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 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民事合同關系。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遭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遺協議 (3) 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既沒有勞動合同,因而沒有建立《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也沒有民事合同,但用工單位仍然要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派遣協議約定的義務。不過,由于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因此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等情形的,用工單位只能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派遺單位,由派遣單位解除與被派遺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