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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2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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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之所以大幅增長,主要有幾個原因
行政案件之所以大幅增長,主要有幾個原因,一是法案的修改,擴大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圍;二是原來對行政案件立案并未完全放開,一些地方對行政案件‘不立不裁’;三是立案登記制改革后,各地都加強了工作宣傳;再有就是有一些不合理的摻雜其中,比如一些案件。 而自訴案件的增加,主要是因為部分長期人員對立案登記制實施存在誤解,認為所有案件均須立案,于是對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以及人員提出自訴。

軍人違反職責的和內部發生的案件;法律依據
軍人違反職責的和內部發生的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內部發生的案件行使的、、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內部發生的案件的工作,同對案件的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保衛部門對內部發生的案件,可以行使和法律規定的的、、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什么是立案 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機關以及其它行政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對審查結果認為有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責任的案件進行或者審判的一種活動。

立案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百零九及《辦理案件程序規定》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立案的條件有以下: 1、有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即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人民認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的
在立案階段,人民認為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提出申訴的,人民有權要求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立案,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十五日內)進行立案。 立案監督是《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監督職能,對促進規范、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實踐中,對于不予立案的情形,報案人應如何救濟,如何進行立案監督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整理了關于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于一定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