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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人力資源外包推薦「多圖」

              發布時間:2020-07-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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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應該如何解決在人力資源外包方面的問題?

              人力資源外包指的是企業根據自己公司的需要把一些人力資源方面的活動工作外包給第三方,節省自己的人力成本。現在大多數企業都會選擇這種外包形式,當然,人力資源外包也不是全能的,它必然會面臨一些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

              1、加強員工關懷,減少隔閡感。雖然外包工不是與有工企業簽訂合同的,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但是為了增加員工的歸屬感,所以小編建議用工企業將本公司的管理政策應用于人力外包員工,尤其對需要長期在用工單位工作的員工,將其納入公司員工關系的管理范疇,減少外包員工心理“隔閡感”,降低員工離職傾向。

              2、盡量做到一視同仁,讓員工增加公平感。用工企業要留住人才就必須有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對外包員工也是如此。用工單位應平等對待外包員工和正式員工,平衡兩類員工之間的差距。同時給予人力外包員工與公司員工相同的激勵和員工福利來激勵措施提高員工業務能力。





              勞務外包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商業秘密泄露風險。

              外包員工與發包企業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也無需受其規章制度約束,加之外包員工的不穩定性更強,極易導致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

              對于核心關鍵業務崗位或可能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崗位杜絕使用外包員工。對于將長期在本單位工作,表現好的外包員工考慮轉為派遣或者正式的合同用工,更好的發揮人才的作用,守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同時,在外包協議中對于保密做出明確合適的約定,對于外包員工對發包企業造成的損失,保留對勞務外包企業的追償權。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日益規范化,勞務外包的形式必將出現一個新的高潮,但是隨著法治環境的不斷完善,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法律對于勞務外包的規范也只是時間問題。本文雖然對勞務派遣與外包的法律風險與防范提出來些許的對策,但也僅是立足于當下的法律規定。企業要想很大程度的規避勞動風險,還是需要通過規范的手段進行人員管理,實現合法合規、有序的運轉,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贏。



              勞務派遣工是否須同時滿足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

              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從該條文來看,臨時性與輔助性之間使用的是頓號、與替代性之間使用的是“或者”,這樣很容易給人造成疑問,勞務派遣崗位是需要三個條件同時滿足?還是僅需滿足一個條件即可?

              對此,還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在2012年12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并對《勞動合同法》修改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其中《工人日報》的記者向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提問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的問題,闞珂解釋道:'有的問我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是同時具備,還是只具備'一性'就可以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在這里我說一下,只要具備'一性'就可以。'雖然從法理角度看,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對新聞記者所做的回答不具備法律效力,不是法學上的正式解釋。但他的回答至少也代表了立法機關的看法,勞務派遣只要具備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其中的一性即可,無需'三性'都具備。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由于但是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在我國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因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為使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較多的用工單位能夠平穩地將用工比例降至規定比例,很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勞動者就業和勞動關系的影響,《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即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實施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可以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逐步降至規定比例。

              同時要求,在未達到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比例的用工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調整用工方式,逐步達到規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