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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0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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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不是與高溫下的勞動強度掛鉤,而是按照“身份”“編制”發放,一些、勞務派遣工等所謂“編外人員”,在高溫津貼發放中遭遇差別對待。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應堅持同工同酬原則,勞務派遣工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溫津貼發放條件,都應該享有享受高溫津貼的權利。
明確勞務外包合同
勞動者業務外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關聯,其造成的全部業務外包責任都以勞動者外包合同為基本。勞務外包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在合同書中,彼此應詳盡要求分別的支配權、責任和義務,以防止出現多余的糾紛案件。能夠 對有關的額外難題開展補充說明,針對跨經貿合作,應要求條文異議的處理方法和處理異議的組織。在勞務外包全過程中,大家應當遵循有關要求,確立自身的支配權,執行自身的有關法律權利,搞好勞務外包很有可能造成的法律依據。

同工同酬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卻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