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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6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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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拆除的標的物分,有民用建筑的拆除、工業廠房的拆除、地基基礎的拆除。機械設備的拆除、工業管道的拆除、電氣線路的拆除、施工設施的拆除等
按拆除的程度,可分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按拆下來的建筑構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為毀壞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筑物和拆除物的空間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3.0.1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3.0.2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筑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l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