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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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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編輯
(一)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外貿流通企業成立時間一年以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按國家規定辦理工商年檢并通過年檢。
(二)注冊資本(金)外貿流通企業不低于300萬元¥;生產企業不低于200萬¥(生產企業可視情況放寬條件)。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按國家規定辦理稅務年檢并通過年檢。
(四)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五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向注冊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審批。
第六條 經批準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憑批準文件到海關、出入境檢驗、外匯、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后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取得自營進出口權的私營生產企業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變更自營進出口商品目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變更企業名稱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報外經貿部辦理相應批準手續;注銷的須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九章 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第三十七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檢查或抽查內容包括:
(一)發證機構許可證書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
(二)許可證書的征訂、驗收情況;
(三)許可證書的保管及專庫、專柜的安全措施情況;
(四)許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情況;
(五)許可證書的使用情況;
(六)過期空白許可證書和廢證的封存/銷毀登記情況;
(七)按規定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未執行本規定的發證機構,許可證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對不執行本規定造成許可證書丟失、被盜的發證機構,將按照《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