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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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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認證從2002年5月1日(后來推遲至8月1日)起實施,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同期廢止。當前已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批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開關、低壓電器、電動工具、家用電器、轎車輪胎、汽車載重輪胎、音視頻設備、信息設備、電信終端、機動車輛、、安全防范設備等。
至今,已發布多項產品,除批目錄外,還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車產品、玩具等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標志并不是質量標志,它是一種基礎的安全認證。
3C認證主要是試圖通過“統一目錄,統一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準”等一攬子解決方案,長期以來中國產品認證制度中出現的政出多門、重復評審、重復收費以及認證行為與行為不分的問題,并建立與國際規則相一致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可促進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認可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準。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及生產技術、工藝等技術秘密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