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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2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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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確保研究開發費用核算歸集的真實、準確。企業應按月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并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對研究開發部門的各項費用建立輔助賬冊,進行單獨核算。具體來講應建立如下控制制度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