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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0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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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計施工的疏散布局 一、建筑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
二、地下、半地下建筑內的防火分區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三、消防設計施工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應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
四、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6-9米。
五、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兩個。
六、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七、消防設計施工高層建筑安全處口或疏散口必須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八、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
九、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間門至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距離:一級二級25米,環形通道22米。設有自動噴水系統的建筑疏散距離可增加25%。
十、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當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十一、消防設計施工的太平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
十二、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的隔墻,應設防火墻。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靠外墻的部位,并應在外墻上開門。首層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隨著國家對于安全穩定發展的更加重視,構建安全型社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而言,存在的主要的問題和矛盾在于:
一、廣大群眾和企業對于消防安全的意思淡薄,缺乏一定消防安全知識。
二、建筑結構和布局的不合理,加大了安全隱患。
三、相關部門監督的不到位,消防工作的不夠重視。
四、消防工程消防器材等基礎設施的不完善以及消防力量的不夠強大。只有針對這些存在的問題各個擊破,才能有效的達到消防上的安全。
因此,需要著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加強消防知識的普及、提高消防意識。
二、合理布局建設,嚴懲違規建筑。
三、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
四、進行遇險自救宣傳教育,提高自救能力。
五、加強消防隊伍建設,加大撲救力量。
消防工程只有對存在的消防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并做出相應的完善措施,才能使得消防建設工作更加事半功倍。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求甲方在建筑裝修消防改造前,必須辦理“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手續,施工前辦理“施工消防報批”,交工后必須辦理“建筑消防驗收”手續才能使用,因這些手續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一般委托裝飾公司代辦。室內消防改造的內容主要包括消防系統的設計及有關手續報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改造,噴淋滅火系統改造,消防廣播系統改造,應急照明系統改造,消防系統測試及調試以及消防檢測及消防電氣檢測。室內消防改造的類別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噴淋滅火系統,消防廣播系統以及應急照明系統等。
消防改造即是對現代建筑中的消防系統消防設施根據功能進行設計改造。消防系統是現代建筑中不可缺少的一套安全防患系統,尤其是在高層建筑的室內基本設備中,常用于檢測室內火警、自動滅火、協助人員疏散,為用戶提供安全的居住及辦公環境。消防系統在專業技術、功能配套等方面都具備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它一般由專業的公司負責設計、施工或改造。消防系統的管道、設備與室內裝修有著一定的互相影響,通常是配合施工;在后期的維護工作中,也需要建筑裝修的一定配合,為減少協調工作量,簡化工程管理工作,可以由建筑裝飾企業牽頭,進行總承包,對消防工程進行專業分包。
消防改造對于做好消防工作起著重要作用,消防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消防工作直接關系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一些重特大火災,一把火就造成幾十人甚至數百人的傷亡,造成百萬、上千萬甚至幾億元的經濟損失,這不僅給許多家庭帶來了不幸,而且還使大量的的社會財富化為灰燼。不僅如此,而且事故的善后處理往往也牽扯了政府很多精力,嚴重影響了經濟建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些火災事故還成為國內為輿論的焦點,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教訓是十分沉重和深刻的。因此做好消防改造,對人類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零部件替換
1.修補組織應按原滅火器出產企業的滅火器安裝圖樣和可替換零部件明細表進行部件替換,滅火器氣瓶(筒體)不可替換。
2.替換的零部件應與原滅火器出產企業供給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共同。
3.經水壓試驗合格的氣瓶(筒體),若外部有部分涂層墜落,但無銹蝕時,答應補加涂層,補加涂層應潤滑、平坦、色澤共同,無氣泡、流痕、等缺點。補加涂層不該覆蓋銘牌。
4.每次修補時,下列零部件應作替換:密封片、圈、墊等密封零件;水基型滅火劑;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 全膜片。
再充裝
1.在進行滅火劑再充裝時,應按原滅火器出產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
2.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該改動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3.再充裝的滅火劑應與原滅火器出產企業供給的滅火劑的特性保持共同。
4.用收回再利用的滅火劑再重裝時,應滿意相關要求。
5.再充裝前,應對未替換的零部件進行清潔處理。除水基型滅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他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進行干燥處理。
6.ABC和BC干粉滅火劑灌裝設備應獨自運用,充裝場所應獨立分隔,保證不同品種的干粉滅火劑不彼此混合和穿插污染。
7.滅火劑的充裝應選用專用灌裝設備。滅火劑的充裝量和充裝密度應契合該型號。滅火器的充裝要求,并應逐具進行復稱招認,做好記載。
8.貯壓式滅火器中充裝的驅動氣體應契合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矩的充裝氣體和充裝壓力的要求,充氣時應根據充裝的環境溫度調整充裝氣體的壓力,充壓時不該選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用具。除水基型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應不高于﹣55℃。
9.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按原滅火器出產企業的要求進行再充裝,或選用由原出產企業供給的已充裝的貯氣瓶進行替換。
10.再充裝后的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應逐具進密性試驗,不該有氣泡走漏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