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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2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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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編輯(一)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生產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的通知》(二)外經貿部《關于對國有、集體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的通知》(三)外經貿部《關于調整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資格條件的通知》(四)外經貿部《關于調整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資格條件及加強后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五)外經貿部《關于調整進出口經營資格有關規定的通知》(六)外經貿部印發《關于進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七)外經貿部《關于通報落實國務視察江西省有關交辦事項進展情況的函 》
(七)連鎖經營企業
賦予連鎖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流通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促進連鎖經營企業的現代化、國際化發展進程。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型的連鎖商店,具有統一的配送中心;
⒉有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要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及與經營進出口業務相適應的外貿、技術等專業人員;
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
第六章 許可證書的調劑與遺失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特辦之間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類許可證書。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借用許可證書,須由申請使用方向許可證局提出書面申請,許可證局審核并協商雙方同意后統一安排調劑,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登記調劑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同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設立的延伸打印終端間的許可證書調劑由該商務主管部門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登記。
第三十條 許可證書在倉儲、運輸、保管、使用過程中發生遺失的,相關部門均應立即將有關情況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七章 許可證書的核查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構每季度應對許可證書進行清點核對,核查許可證書的種類、數量等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條 發證機構發現許可證書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不符的,應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關責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時書面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寫上一年度《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見附件4),并報許可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