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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5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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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新型冠狀病毒來勢洶洶,但是在我們國家積極的研究方案并且積極的之下,很多者已經痊愈。那么已經痊愈的或疑似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呢?
關于這一點,答案是會受到限制。《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在前或者在排除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擴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的具有高度的性,新型冠狀病毒及疑似在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的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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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嚴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擔心的風險,那么復工返崗,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這三類員工,企業能不能辭退呢?
針對在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三類員工,在隔離期間,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不勝任工作、重大客觀情況、醫療期滿)、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恰遇勞動合同期滿的,應順延至隔離期間結束為止。
雖然如此,不影響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法》其他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第三十九條(員工重大過錯)、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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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疫情帶來了對整個社會極大的影響,在這次疫情中不少人也遇到了人力資源法律方面的問題,下面我們安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家為大家說一下這次疫情主要所遇到的洛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咨詢所問題有哪些!
不少顧問單位咨詢我們關于工資發放及怎么減少企業用工成本的問題,結合目前防范疫情的背景情況,各地發布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過加大對人員流動的約束,來減少人群聚集,避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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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年假天數一般是根據員工的入職時間來算的,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是怎么計算的吧: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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