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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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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目前全國許多省份都多地都設有產權交易的所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權托管、登記、代辦轉讓等服務,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的所場內交易進行股權轉讓。當然,還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新三板掛牌企業,也沒有進行股權托管,由于入產交所交易在法律法規層面并非強制性規定(國有情形除外),已因此也存在場外叫易情形。而按照上文分析,對于此種情形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并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只需公司完成股東名稱變更(記名票)或票交付(不記名票)即可。

公司變更1、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成立滿一年后,就可以變更公司名稱。
變更完公司名稱時,需要在銀行、稅務、社包等部門也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也需要進行變更。
2、注冊資本變更
當公司因為融資、股東增減等情況,打算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該及時在工商局進行變更。
減資比增資辦理難,減資還需要登報公式等手續,辦理周期較長。
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確要求整體變更參照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進行。并基于此原則,將整體變更的凈資產折股要求與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合并為一章處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將整體變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條件及設立程序調整為了僅需符合股份公司設立條件,對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設立要求執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關于股份公司設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適用于第九條規定的整體變更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