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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0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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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七條 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關于長期資產攤銷
研發活動所需的長期資產的購置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準。攤銷的會計政策經過申報企業的董事會批準,會計部門執行經過批準的會計政策。長期資產攤銷費用在不同研究開發項目之間按照機器工時或其他合理標準分配,各研究開發項目的機器工時或其他標準統計單據須經過研發部門相關負責人簽署。第六條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正確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按照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合同分明細項目進行核算,盡量與所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對應,歸屬哪個項目的收入就列在該項目名下,并且與非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 )區別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