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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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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與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認證模式選擇與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生產 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工廠 檢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實施規則配套使用。認證機構應依據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要求編制認證實施細則,并配套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共同實施。2認證依據標準:GB811摩托車乘員頭盔:上述標準原則上應執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尤新版本。生產企業應確保所生產的獲證產品能夠持續符合認證及適用標準要求。
7.4獲證后監督的頻次和時間: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采用不同的獲證后監督頻次,合理確定監督時間,但每二年至少進行一次,且至少包括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具體要求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7.5獲證后監督的記錄: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后監督全過程予以適當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7.6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認證機構對跟蹤檢查的結論、抽取樣品檢測或檢查的結論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認證標志;評價不通過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做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以公布。
8.3認證證書的變更:獲證后,如果證書上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或已獲證產品發生技術變更(設計、結構參數、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等)影響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時;相同生產者、不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或不同生產者、相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型號產品,可考慮僅在一個單元的樣品上進行型式試驗,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者的產品需提供資料進行一致性核查。或工廠因變更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生產條件等而可能影響生產一致性時;或認證機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委托,經認證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