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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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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抽樣檢測的原則
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質量檢測必須要符合科學合理的質量判斷,其重點就是抽樣的合理選取,按照檢測的目的大致可分類確定的抽樣空間如下;
1)按照材料類型及結構類型進行抽查規劃,對一般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按照級別劃分,一級按照結構類型可分為: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等;第二級按照構件的類型可劃分為:梁、柱、墻;第三級可根據材料類型劃分;
公司技術人員配備合理、設備配備先進,是一家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公司技術及管理人員30人、工程師1人、工程師4人、初級職稱20人,檢測人員均經考核取得檢測崗位資格。歡迎來電咨詢!
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的結構部位和構件數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對梁類、板類構件,應各抽取構件數量的2%且不少于5個構件進行檢測;當有懸挑構件時,抽取的構件中懸挑梁類、板類構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樓板厚度檢測及樓層層高凈高的檢測
1)樓板厚度檢測:可采用非破損或局部破損的方法檢測,利用預留的洞口、后澆帶等直接測量,采用儀器進行檢測,或在樓面上用沖擊鉆打眼測量,允許偏差(-5, 8mm)。
樓板厚度檢測每個檢驗批內取一個點進行檢測,檢測點位于該跨板中央。

既有結構工程檢測
所謂既有建筑(又稱已有建筑),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 50292-2015) 的定義,為已建成兩年以上且已投人使用的建筑物。對于這類建筑物,當遇到前述七種原因之一時,應對建筑結構現狀缺陷和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如,其中第五條規定“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鑒定”。以前,我國沒有建立對既有建筑現狀質量定期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的規定,這對于及時發現既有建筑結構的質量缺陷,做到及時處理、確保安全使用是不利的。因此,對于既有建筑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檢查、檢測,可分為使用者的正常使用檢查、常規檢測、專項檢測和既有建筑的可靠性鑒定檢測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