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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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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zhi定的財物:
人民fa院的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fa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zhi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zhi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人民fa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fa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法》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fa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zhi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fa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fa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ju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wei一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關于人民fa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zhai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zhai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第四條本規定di一條第三項中的“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被執行人wei一住房所有權?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有被執行人抱著不會執行自己wei一住房所有權這樣的僥幸心理,因為根據所有權權能分離論,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由不同的主體行使。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fa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fa院強制執行。人民fa院在執行被執行人wei一住房時,基于人道主義,被執行人可繼續居住該房屋,但該房屋所有權仍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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