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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2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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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規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并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同時,行政監管部門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的食品安全案件,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規行為?!耙庖妼πM夤┎蛦挝皇称钒踩芾硖岢鲂乱蟆!边@位負責人介紹,一是注重強化人員培訓、提高食品安全素養,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每周進行一次集中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要求。二是注重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要求供餐單位每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確保整改到位,并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將校長陪餐制落到實處目前,學校和幼兒園正在實行校長陪餐制。意見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校長陪餐制提出了新的細化要求,推動學校和幼兒園將校長陪餐制落到實處。這位負責人介紹,意見明確了陪餐工作的具體內容,要求陪餐人員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記錄。
強化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監察機關依法核實舉報的義務
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舉報的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的有關人員行為不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的情況向食品安全有關人員所在部門通報;涉及到不良亂紀的,按照本法和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