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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8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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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簽訂書面勞務派遣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勞務派遣單位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合同價金;協議主要包括派遣崗位、派遣人數、酬金等內容。
2.用工單位應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保證派遣期間用工關系穩定,用工單位應保證派遣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可在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相關條款,例如委托用工單位支付工資,以此對勞務派遣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風險進行規避。
用工單位用工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用工單位應按本單位的標準進行用工管理。用工單位不得區別對待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本單位勞動者相同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接受勞動保護、加班支付加班費、接受勞動培訓等待遇。
2.用工單位不得再次派遣被派遣的勞動者。再次派遣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更是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如實行再次派遣,存在支付違約金或被派遣勞動者拒絕提供勞務的風險,更存在勞動行政機關處罰的風險。
3.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崗位應嚴格把控。固然,勞務派遣崗位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具有成本低廉、風險較低的優勢,但并不是所有崗位均適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適用臨時性、輔助性及替代性崗位,如用工單位不考慮崗位性質,將存在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風險。

勞務派遣是怎么發展到今天的?
一、勞務派遣在我國產生的原因
改革開放初期,由于政策原因,外國法人駐華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直接招工,但是又有勞動力的需求,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較早的勞務派遣業務誕生。1979年11月成立的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開啟了我國勞務派遣行業的先河,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代表機構提供中方雇員派遣服務。
二、勞動合同法確認了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
為了促進勞務派遣業務發展,也為理清勞務派遣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初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有一條規定是,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至于什么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彼時的勞動合同法未作詳細說明。
勞務外包的定義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為了獲得比單純利用內部資源更多的競爭優勢,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給一個服務機構來完成的一種人事管理模式。在勞務外包模式下,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用工關系,因此無需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
實際上,勞務外包并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歸入勞務外包范疇,因此,勞務外包實際上主要受《合同法》的制約。
勞務外包的優點在于,企業可以通過借用外部資源的方式,獲得比單純利用內部資源更多的競爭優勢,企業可以將內部資源集中于能反映企業相對優勢的領域,從而增強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此外,對于一些業務有明顯淡旺季的企業,勞務外包使企業無需在淡季雇傭大量勞動力以應對旺季激增的業務需求,這也能極大地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