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0-12-03 08:10  
【廣告】






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權,是專利權人有明確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權利要求書所述技術特征的專利產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2000年8月2日,九屆全國人大常i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我國專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此次專利法的修訂,適應了現代化高新技術迅猛發展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需要,對專利權提供了更為有效、更為廣泛的法律保護。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原專利法第八條中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了擴充,賦予了專利權人的一項新的權利――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行為的對象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眾。在通常情況下,銷售的愿望表示是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要約邀請,構成許諾銷售。但若為要約,同樣無法構成完整意義上的銷售行為,因為完整銷售行為要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也可以將要約歸入銷售前的許諾銷售的范疇。
至于具體的行為方式,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既可以通過展示或演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電話、電傳、廣告或其他途徑。例如,將專利產品陳列于商店中,列入拍賣清單,或為其做推銷廣告的行為,都明確表示了愿意銷售該專利產品的愿望,都可以構成許諾銷售的行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若一項專利產品是合法的,且在保護期限內,則不論行為人是否知道其為銷售而提供的產品是否經專利權人許可,也不論其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只要是為生產經營的目的,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此種專利產品,即構成了侵犯許諾銷售權的行為。
審查程序
對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規定。
1.初步審查合格
經初步審查,對于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并且不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包括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應當認為初步審查合格。審查員應當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指明公布所依據的申請文本,之后進入公布程序。
2.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i面審查,并發出補正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i定答復期限。經申請人補正后,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i定答復期限。
對于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只有其明顯存在并影響公布時,才需指出和處理。
4.通知書的答復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后,應當在指i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i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節的規定。
5.申請的駁回
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應當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和決定三部分內容。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說明駁回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并說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6.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對復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復審后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節的規定。
直接向外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所謂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各成員國應給予其他成員國的國民與本國國民同樣的保護);
2)專利獨立原則(所謂專利獨立原則,是指各成員國對同一專利申請的審查結果相互獨立);
3)優先權原則(所謂優先權原則,是指成員國的國民在向一個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后,在一定期限內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相同的專利申請時,可要求該在先申請的優先權。所謂“一定期限”即優先權期限,《巴黎公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的優先權期限為6個月;
4)國際展覽會的臨時保護原則;
5)強制許可原則(所謂強制許可原則,是指如果從申請日起滿4年或從批準專利之日起滿3年,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或沒有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局可以應有條件實施人的請求,強制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