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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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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后的60天內,受傷者可以在事發后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后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提出工傷認定的時間工傷認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終結或醫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職業病鑒定賠償標準是什么?職業病患者在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為傷殘或無效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為需賠償的疾病。職業病的診斷,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具有一定專門條件的單位進行。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為工作的原因遭受了身體上的損害,就有可能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對于工傷應當進行賠償。但是是否真正構成工傷,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