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發布時間:2021-09-29 20:23  
【廣告】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 一般都是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進行鑒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規定的評定時機為:“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終結或者臨床治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此外,部分地方廳會頒布關于“人體傷殘程度鑒定相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詳細規定鑒定時間。如江蘇省廳頒發《關于人體傷殘程度鑒定相關問題的意見》詳細規定了可在損傷后3個月內進行鑒定的情形、至少在損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的情形、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的情形,至少在損傷9個月后進行鑒定的情形、至少在損傷后12個月后進行鑒定的情形。 通俗來講,一般是在受傷之日起3個月-6個月,具體需根據傷情確定時間,建議準備鑒定前先與鑒定人聯系,詢問鑒定佳時間。
傷殘鑒定的項目都有哪些? 在很多傷殘鑒定報告當中,只是對傷殘的級別進行了鑒定。其實作為當事人來說,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時候,一定要與鑒定機構進行溝通。在傷殘等級的鑒定過程中,其實還可以對其他的項目同時進行鑒定。 比如說誤工期的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護理期限的鑒定,營養期限的鑒定,后續費的鑒定等。當然這些鑒定項目終的決定權,還在于當事人自己。主要依據的是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可能產生爭議的地方一次性進行鑒定。

工傷認定完畢,經終結或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的有關材料。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